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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荐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单位和基地场的通知
2008-10-27 10:57  文章来源: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商运字【2008】126号


中央储备肉是国家应对突发事件调控肉类市场的重要手段。今年以来,在应对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四川地震等重大突发事件中,通过紧急投放中央储备肉,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肉类市场供应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储备肉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7年第9号),请各地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单位和基地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和基地场基本条件
(一)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
2.具有全资基地场,或持有基地场所在企业5%以上股份。地方代储企业与其基地场(分公司除外)必须在同一地区。
3.具有A级以上的银行资信,能够提供银行信誉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
4.有组织、管理基地场的能力,有稳定的销售网络。
5.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没有故意或恶意拖欠的诉讼记录。
6.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7.能够承担中央活畜储备安全责任。
(二)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应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2004)。
二、推荐办法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企业的申报工作。地方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和基地场资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资质初审,并向商务部推荐初审合格企业。
推荐材料包括:1、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2、活畜储备申报单位填写的《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申报表》和《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申报表》;3、申报单位对每个饲养场采集10分钟以内的视频材料,内容包括场区全貌、猪舍(妊娠舍、产房、种猪舍、保育舍、育肥舍)内景和外景、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及消毒设施、兽医室、药房、种猪隔离区、死猪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视频中需隐去饲养场的具体名称)。请将相关材料于2008年11月10日前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报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
商务部将组织专家对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进行鉴定。
联系人:刘宏全,联系电话:010-85093865(传真)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资格申报表
2.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格申报表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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