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关于加强酒类行业执法协作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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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12 09:21 文章来源:湖南省商务厅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
关于加强酒类行业执法协作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湖南省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
湘公经侦[2006] 22 号
各市、州公安局经侦支队、酒管办(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安经侦部门与酒类产销管理部门的协作,加大对侵犯酒类产品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的打击力度,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湖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与湖南省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决定建立全省协作机制,双方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建立良好的省、市、县三级协作机制。
一、建立联络员制度
1、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和酒类产销管理部门均要设立联络员,填写《协作联络员表》,收录双方负责人、联络员的详细通讯资料。
2、联络员职责:全面了解、掌握双方工作动态,确保情报、信息及时交流互递,负责内部工作部署的上传下达及检查、督办。
二、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3、各级酒类产销管理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执法对象有犯罪嫌疑,并属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制作《案件(线索)移送书》,连同案件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移送同级公安经侦部门。
4、公安经侦部门对于酒类产销管理部门移送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制作《案件(线索)移送书送达回执》,予以接受,并迅速进行审查。
5、经审查,对不属于公安机关或经侦部门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其他侦查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单位。
6、审查后,对属于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的,应在接受移送之日起3日内,将立案的决定或者不立案的理由书面通知移送单位。
7、移送单位对经侦部门不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8、公安经侦部门对接受的犯罪线索立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移送单位。
9、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对发现的涉及酒类行业违法行为,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送同级酒类产销管理部门。各级酒类产销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并将依法作出处理的结果通报移送单位。
10、协作双方在移送案件线索过程中,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11、参加人员由双方负责人、联络员组成,并视议题邀请有关人员出席参加。
12、会议召开时间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突发、疑难、复杂案件,可随时组织召开。双方轮流组织、主持会议。
13、联系会议内容:互相交换双方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互通和共同调查、研讨疑难、大要案件;互相交流工作经验,定期交换办案情况;组织及实施打击涉酒违法犯罪的联合专项斗争及宣传活动;其他需协调的事项。
四、建立日常互动制度
14、各级酒类产销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公安经侦部门协调的,可依法请求配合。对于执法相对人有犯罪重大嫌疑、并且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可能,或者企图自杀、逃跑及在逃等情况,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立即通报同级公安经侦部门,公安经侦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15、公安经侦部门在查处各类涉酒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酒类产销管理部门协助的,各级酒类产销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省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 十六 日
(注:通知以原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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