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特殊行业管理 >  畜禽屠宰业管理 >  正文

商务部 公安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7-07-03 16:17  文章来源:市场运行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公安、卫生、工商、食品药品主管部门:
  近来,各地区生猪和猪肉产品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部分不法商贩借机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给广大消费者肉品消费安全造成了危害。为确保消费者食肉安全,维护肉品市场秩序,现就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肉品检验规程进行生产、检验,确保合格的肉品上市流通。同时,要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肉品流通市场秩序。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的行政执法活动,严厉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暴力抗拒屠宰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二、加强肉品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交易,确保消费者食肉安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监管。从事猪肉销售的市场、商场和超市,必须从合法规范的生猪屠宰企业进货并签订协议,实行“场厂挂钩”、“协议准入”、“强制退出”等制度,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严禁其他渠道猪肉进入市场,把好猪肉进货质量关,保证猪肉质量;凡发现在市场内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要立即退市,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进一步加强市场巡查监管,规范肉品经营行为。督促经营者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自检、质量承诺、索证索票、市场开办者责任等制度,实行可追溯监管。积极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
  三、加强对宾馆、饭店及集体食堂单位肉品原料的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及集体食堂单位肉品原料的监管,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行为。宾馆、饭店和集体食堂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
  四、加强对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肉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全面做好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的监督工作,加强肉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开展肉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肉品安全事故,强化对重大肉品安全事件的督查督办。
  五、防止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市场
  要坚决防止一些地方借市场准入之名搞地方保护,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市场。确保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的,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的肉品畅通无阻,形成大贸易、大流通、大市场。
  六、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猪肉经营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春节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7-02-28 08:57
商务部关于切实加强春节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7-02-13 15:55
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春节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7-02-13 09:07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春节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7-02-05 12:51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春节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7-02-05 08:45
关于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四级平台暨《地方商务天气预报》开通仪式更改时间的紧急通知     2006-12-18 13:17
关于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四级平台暨《地方商务天气预报》开通仪式更改时间的紧急通知    2006-12-18 12:54
商务部关于加强汛期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6-07-05 10:15
安徽省蚕桑站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确保春蚕安全生产    2006-05-18 15:1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完善市场应急预案的紧急通知    2005-11-18 09:42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10164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市场运行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