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暂行)》的通知
(2001年10月23日 质检办监联[200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的要求,现将《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暂行)》(以下简称《基本条件》)印发你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制定本地区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时,有关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条件的内容不得低于《基本条件》的要求。各地制定的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条件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茧丝办)备案。
附件: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暂行)
附件:
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暂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制定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暂行)。
一、设施和环境
鲜茧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应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鲜茧收购和干燥的场地,应以确保收购和干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保全茧质为前提。
鲜茧收购和贮存场地面积基本衡量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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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最大收茧量 |
收购场地(平方米) |
干燥、贮存场地(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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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吨及以下 |
50以上 |
3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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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吨及以下 |
100以上 |
6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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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吨及以下 |
150以上 |
1200以上 |
鲜茧收购的设施和环境要符合相关的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干茧贮存设施应为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物,具备良好的防湿、防虫、防鼠、防火条件。
二、设备
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全部设备应能满足最大一期鲜茧收购量的需要,包括收购、烘炕等活动的设备和用于蚕茧品质仪评检验的计量器具。
烘茧设备类型:风扇车子灶、热风烘茧灶、热风烘茧机或性能优于上述灶(机)型的新型烘茧设备。设备运转状况良好,具有满足烘茧各阶段质量要求的能力并具备维护和保养的能力。鼓励使用热风循环自动烘茧机。
仪评检验的基本计量器具包括评茧仪、茧层水分测定仪、磅秤、天平等。全部仪评计量器具使用前,应检定合格,加标计量检定合格印证,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复检。
三、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主要指:从事蚕茧收购、烘炕、评等验级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主要包括茧站站长(经理)、验级员、烘茧员、原料员等。
鲜茧收购单位(茧站)应设有一名专职负责人。茧站站长(经理)、验级员、烘茧员、原料员应接受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从业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质量检验标准
鲜茧收购单位(茧站)应具备与其工作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文字、实物标准,主要包括:《GB9111-88桑蚕茧(干茧)检验方法》
《GB9176-88桑蚕茧(干茧)分级》
《GSBW40001桑蚕茧(干茧)下茧实物样照》
《GB/T15268-1994桑蚕茧(鲜茧)》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桑蚕茧的地方标准或技术规定。
收购鲜茧时,必须实行仪评检验,并建立有关仪评检验资料档案。
五、质量保证制度
鲜茧收购单位(茧站)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制度。主要包括: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各个工种、工序的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度;
仪评检验的工作制度;
有关质量检验的各种记录、报告、检验单和检验样品的出具与保管制度;
发生失误或技术事故的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