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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商务厅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理程序
2005-08-26 10:13  宁夏商务信息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1、办理处室: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2、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茧丝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经贸贸易发[2002]159号)。

  3、提交资料

  (1)资格证书申请报告;

  (2)与基地或农民签定三年以上《蚕桑鲜茧生产定购结合合同》;

  (3)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负责人签署的《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申报表》

  (5)蚕桑鲜茧收购资金证明;

  (6)茧站、茧灶、晒茧场所实物照片;

  (7)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履历表和接受相关部门专业培训证明;

  (8)茧站等相关部门质量保证制度材料。

  4、办理程序

  (1)受理人查验所报材料登记受理;

  (2)会同宁夏蚕业工作站等部门到申报企业实地查看;

  (3)经办人按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送处领导复核;

  (4)复核无误后签注意见送分管领导签批,经办人制发批复文件;

  5、办理时限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收到报审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6、 承办人:马东虹 电话:0951—5066703(传真)

  负责人:李 军 电话:0951—5052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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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暂行)》的通知    2005-06-2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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