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特殊行业管理 >  茧丝绸业管理 >  正文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答记者问
2007-07-30 13:23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法司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2007年6月27日,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精神和主要内容,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就《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蚕茧生产区域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形成了一批新兴产区,这些产区缺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方面的经验,给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的资格申请和经营活动带来了不便,而且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也发生了变化,各地茧丝绸主管部门和丝绸企业多次呼吁尽快制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明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条件和程序,为此,商务部联合工商总局制定了《办法》。

  问:请简要介绍《办法》和《茧丝流通管理办法》之间的关系?

  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工商总局、质监总局联合下发了《茧丝流通管理办法》。为了适用茧丝绸行业的发展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管理体制的变化,我们制定了《办法》,《办法》规定的内容仅限于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条件和程序,蚕茧流通、茧丝价格、茧丝质量监督等仍旧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问:请解释“鲜茧收购”的含义。

  答:《办法》所称鲜茧收购是指购买未经杀蛹烘干的桑蚕茧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鲜茧收购、鲜茧烘干、干茧存放等经营活动都是鲜茧收购工作的必要环节,缺一不可,不应以只购买未经杀蛹烘干的桑蚕茧而另行组织所谓的“代加工、代烘干”,或者组织农民先进行“代加工、代烘干”然后再收购干茧的行为割裂上述三个环节。目前,一些茧贩子为了规避法律的监管,走村串户向蚕农收购鲜茧,然后组织农民用土灶烘茧,或先组织农民用土灶烘茧,再收购干茧。这些行为破坏了茧质,扰乱了鲜茧收购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企业的利益和蚕农的长远利益,是属于违反《办法》的行为。

  问: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范围包括哪些?

  《办法》所称的鲜茧收购经营者包括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指鲜茧收购期间,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在各地下设的茧站,每个茧站都必须获得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才能从事鲜茧收购活动,茧站要按照企业分支机构的形式进行工商登记。

  问: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办法》规定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要符合当地蚕桑生产发展及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

  二是要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三是要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四是要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

  五是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设备齐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与收购能力相适应。

  六是鲜茧收购和干茧贮存的设施和环境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请介绍《办法》关于维护鲜茧收购秩序的规定。

  答:为保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制度的有效实施,《办法》作了维护鲜茧收购秩序方面的规定,对在资格认定申请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超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租借、转让《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等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行为,由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收购资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问:《办法》为什么鼓励鲜茧收购企业参与蚕桑基地建设?

  答:《办法》鼓励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积极参与蚕桑基地建设,对于原来有鲜茧收购资格但是未与蚕农或蚕农合作组织建立稳定经济关系,并给予风险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或者未与蚕农形成订单收购、返利收购等协作关系的单位,以及为蚕农提供服务不到位的单位,应该要求其限期整改。鼓励有实力从事蚕桑基地建设的企业与没有能力参与蚕桑基地建设的企业合作,或者兼并这些企业,打破从事蚕茧收购的单位只买茧子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局面,切实提高蚕桑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程度。

  问:《办法》为什么对柞蚕收购作出专门规定?

  答:柞蚕是我国特有的蚕桑资源,主要集中在辽宁、河南等省份,过去由于缺乏管理,柞蚕资源遭到破坏,辽宁、河南两个主产省多次建议国家加强规范柞蚕收购,为此,《办法》专门规定柞蚕收购比照桑蚕进行。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关于召开丝绸营销网络和品牌建设研讨会的通知    2007-07-30 13:08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江苏等地22家企业缫丝准产证及名称变更申请结果的批复    2007-07-27 16:12
2006/2007榨季国产糖收储交易注意事项    2007-07-26 10:23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6号 商务部关于2006-2007榨季国产糖收储的公告    2007-07-25 14:00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商务部研究院联合推出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和消费品市场两个发展报告    2007-07-23 15:17
6月份市场监测系统数据报送及地方“商务天气预报”工作考核情况    2007-07-20 15:49
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严正声明    2007-07-18 10:27
“东桑西移”推动陕西茧丝产量创近年同期历史最好    2007-07-16 18:52
首届中国丝绸节在京正式启动    2007-07-16 14:21
陕西省千阳县请来韩国专家为延伸蚕桑产业链把脉    2007-07-16 09:19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市场运行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