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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开征求《商务部关于开展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和基地场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2005-08-24 08:53  文章来源: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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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和基地场的管理,我们起草了《商务部关于开展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和基地场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公告》)。现将《资格认定公告》公开征求意见,请您就《资格认定公告》中的规定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意见可以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发送形式反馈。

  联系人:李玉林
  传 真:010-85226378
  E-mail :tiaok_scyx@mofcom.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安门大街82号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邮 编:100747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05年9月5日

  附件:《商务部关于开展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和基地场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市场运行调节司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商务部关于开展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和基地场资格确认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和基地场的管理,现公布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和基地场资格条件和申报、审查程序。凡符合代储企业资质条件和《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2004)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的时间截止到 月 日。

                            二00五年八月 日


  附件1: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和基地场资质条件

  一、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全资或持有不低于5%股份的饲养场,饲养场必须符合资质条件;
  3.具有A级以上的银行资信,能够提供银行信誉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
  4.有组织、管理饲养场的能力,有稳定的销售网络;
  5.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没有故意或恶意拖欠的诉讼记录;
  6.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7.能够承担中央活畜储备安全责任。

  二、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

  饲养场应具备《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2004)。

  附件2:

申报及审定程序

  一、申请

  (一)各地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和基地场资格(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资格)。
  (二)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报承储单位资格。
  (三)申报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中央活畜储备代储企业申报表;
  2.中央活畜储备基地场申报表;
  3.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材料复印件;
  5.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6.布局平面图;
  7.兽医防疫管理规定;
  8.饲养管理规定。

  企业有多个饲养场的,每个饲养场应分别申报基地场资格。

  二、初审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资质条件和《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等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初审。

  1.代储企业资格的初审办法。
  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以下简称文审),文审合格者,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2.饲养场资格的初审办法。
  初审包括文审和现场审查。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文审,文审合格者,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单个饲养场的现场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天。

  3.汇总和上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初审合格的代储企业和饲养场进行汇总,并将汇总表、代储企业和饲养场申请表、饲养场现场审查表和审查报告于 月 日前报商务部。

  (二)中央管理企业的饲养场的初审工作,由商务部委托饲养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资质。中央管理企业将初审合格的饲养场进行汇总,并将汇总表、饲养场有关申报材料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的饲养场现场审查表和审查报告于 月 日前报商务部。

  三、复审与公示

  商务部组织成立中央活畜储备代储企业和基地场资格认定审查组,根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初审及核实意见和相关材料对申报企业进行复审。复审主要以文审方式进行,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复审合格者,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从具备承储企业资格的代储企业和基地场中确定中央活畜储备承储企业。
  商务部对取得承储企业资格的代储企业和基地场实行动态管理,一经发现有不符合资格的情况,取消其承储企业资格。


  附件3: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格审定工作要求

  一、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格审定应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事求是做出审查判断,保证审定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

  二、审查组由具有一定专业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审查组一般由3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指定。

  三、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格审定工作包括文审和现场审查。

  (一)文审。申报企业报送的材料必须完整、有效。完整指申报企业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要符合附件2的要求。有效指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要合法有效,如防疫证、营业执照等要在有效期内等。申报企业提供文件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指在饲养场进行的审查活动,基本程序是首次会议、现场审查(抽样)和末次会议。

  1.首次会议。由审查组全体成员及被审查饲养场的负责人员参加,审查组组长介绍现场审定工作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2.现场审查。审查组按照《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审定现场审查表》进行逐项审查并填写意见。
  饲养场应提供经省级以上计量认可机构出具的饲料质量检测报告,此报告作为判定饲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凡不能提供以上检测报告的,审查组应对饲料进行抽样,并送省级以上计量认可机构进行检验。抽样原则和检验要求参照中央储备肉公检的相关要求执行。
  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应填写《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现场审查报告》,并做出审查结论。

  3.末次会议。参加人员同首次会,由审查组组长宣布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由饲养场负责人确认签字。如对审查结论有疑异,饲养场可向商务部申诉。

  四、审查结论的判定标准

  审查结论分为:“合格(A级)”、“合格(B级)”、“不合格”。确定审查结论应当依据以下原则: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现场审查表

  1.基地场质量管理总要求

  2.基地场建设




  附件7: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现场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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