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请做好重点零售企业销售旬报工作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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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1-20 15:02 文章来源:市场运行司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市运函[2009] 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掌握春节、“两会”期间市场运行状况,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定于2月1日起启动重点零售企业销售旬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样本选取:全国共选取500家零售法人企业填报,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国的比重,以及每省(区、市)至少10家、至多35家的原则,确定各地旬报企业数量。请各地按附件2确定的数量要求,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样本企业中,选择信息报送及时、连续、稳定,且数据质量好的企业填报旬报表,其中至少含2家县(市)企业,兼顾超市、百货店、家电专业店等业态。如果属于非单店法人企业,每旬填报数据所包含的分店口径要保持一致。
二、报送时间:本报表自2009年2月开始填报,逢1日、11日、21日填报上旬销售数据,2月1日开始填报1月下旬数据。如遇月平,2月21日至28日算一旬;如遇月大,31日算作当月的下旬。
三、报送方式:具备条件的企业实行网上直报,凭密码进入商务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点击左侧的“旬报表”栏目填报。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可将报表传真至010-82652585。
四、指标解释:销售总额指该法人企业一旬的销售额,其他指标含义与《重点流通企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相同。
附件:1、重点零售企业销售额旬报表
2、各地旬报零售企业数量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重点零售企业销售额旬报表
各地旬报零售企业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