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请做好春节黄金周市场监测工作的函 |
|
| 2009-01-20 15:21 文章来源:市场运行司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市运函[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加强节日市场监测,我司制定了《2009年春节黄金周零售企业销售报表》,定于春节黄金周期间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企业:商务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样本企业中的所有零售企业,少数不经营本报表所列商品类别或黄金周销售数据统计确有困难的零售企业除外。
二、报送时间:2009年1月31日(正月初六)上午10点前填报1月25日至30日(大年三十至正月初五)数据,及2008年大年三十至正月初五销售指标。
三、报送方式:具备条件的企业实行网上直报,凭密码进入商务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点击左侧的“黄金周报表”栏目填报。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可将报表传真至010-82652585。
附件: 2009年春节黄金周零售企业销售报表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2009年春节黄金周零售企业销售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