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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蔬菜短期储备出库和产销衔接审核报送工作的通知
2008-04-03 15:29  文章来源: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商运字[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2008年初,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遭受了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商务部、财政部及时向灾区紧急调运了40万吨蔬菜,投放了67330吨蔬菜短期储备,有效地保障了灾区的蔬菜市场供应,稳定了蔬菜市场价格。目前,受低温雨雪冰冻影响地区的蔬菜市场已基本恢复正常,货源供应充足,价格稳中回落。请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蔬菜产销衔接工作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8]34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要求开展蔬菜产销衔接审核工作,并安排好在库蔬菜出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蔬菜短期储备出库工作
截至2008年3月17日,河北、内蒙古、云南、甘肃、新疆、海南等地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向灾区投放蔬菜短期储备的紧急通知》(商发[0489]号)要求,向受灾地区投放了67330吨蔬菜短期储备。目前,在库蔬菜短期储备32670吨,分别存放在内蒙古、黑龙江、福建、云南和海南(详见附件1)。经研究,决定将在库的32670吨蔬菜于4月5日之前全部出库。请上述地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协助相关企业做好蔬菜出库工作,由企业按照其正常经营渠道自行销售,过期将不予补贴。
二、蔬菜产销衔接审核报送工作
(一)蔬菜紧急调运工作审核要求
1、调运企业符合条件。调运企业必须是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商务部备案,并及时完成调运计划的企业。
2、票证手续必须齐全。调运企业应具有企业供销协议、运输和销售等有效凭据。
3、运输里程分段计算。根据蔬菜来源地区,按照品种、调运数量和运输方式分段、分地计算。
(二)蔬菜短期商业储备工作审核要求
1、数量充足,质量完好。根据承储企业每天储备、出入库等情况,采取现场查看等方式,核查所储蔬菜的品种、数量是否符合储备计划和储存要求。
2、储备费用。以计划完成日期开始计算储备费用,对期间承担储备投放任务的企业,按日及实际在库数量核定储备费用。对到期自行销售的企业,储存费用按入库之日起至4月5日前实际出库日计算。
3、投放费用。严格按照投放计划执行,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完成投放任务,其票据留存、运输费用补贴标准参照蔬菜调运有关要求执行。
(三)其他要求
1、上述有关费用按《紧急通知》下达的计划内数量据实核定,超出计划的不予补贴。
2、请承担蔬菜紧急调运计划任务的地区在3月15日前完成下达的调运计划,承担第一批8.1万吨蔬菜储备投放任务的地区务必在3月17日前完成下达的投放计划,过期不予补贴。
3、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对企业报送的有关报表和资料归档保存,存档期限为2年。商务部、财政部将不定期对所存资料进行调阅和检查。
请各地根据本地区蔬菜调运和储备完成情况,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填写资金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2-4),并于4月10日前报商务部(市场运行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联系人:刘宏全,曲富国
联系电话及传真:85093865,68552794
特此通知
附件:1.蔬菜短期储备出库汇总表
2.蔬菜紧急调运运输费用财政资金补贴申请表
3. 蔬菜储备投放运输费用财政资金补贴申请表
4.蔬菜储备储存费用财政资金补贴申请表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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