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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直销培训员备案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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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函[2007]1号
  【发布日期】2007年3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3号令,以下简称23号令),规范直销培训活动,现就直销培训员备案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备程序

  经商务部批准的直销企业,首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核查服务网点的同时,应申报直销培训员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确认结果及企业直销培训员备案材料一并报商务部备案。未经备案的直销企业,不得开展直销培训活动。

  直销企业获准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后,可以调整直销培训员,在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减少、个人信息变更或拟新增的直销培训员,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转报商务部。直销企业对解聘、开除等原因减少的直销培训员,应在解聘、开除当日在企业网站上公布。

  对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商务部予以备案并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其姓名、性别、培训员证号。未经商务部备案的人员,不得开展直销培训活动。

  二、报备内容

  直销培训员备案内容应包括直销培训员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应提交劳动合同)、隶属部门、职位、毕业院校、学历证书号、专业、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说明、培训员证号等相关信息,劳动合同、学历证书可提供复印件。对上述信息,企业应出具书面确认件,承诺其内容的真实性。

  直销企业应严格按照《条例》和23号令的规定,以及经商务部批准的相关培训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直销培训活动,做好直销培训有关信息的报备和披露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直销企业报送虚假直销培训员备案材料,或从事违法培训活动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附件1:关于报送××公司直销培训员备案的函

  附件2:××公司直销培训员备案表

                             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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