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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及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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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资函【2007】44号
  【发布日期】2007年4月18日

浙江外经贸厅:

  你厅《关于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确认、核查及直销分支机构变更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外经贸资[2007]8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服务网点确认和核查工作应原则上按照商务部《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申报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函和确认函格式的通知》和《商务部关于明确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即服务网点确认工作应按照申请直销企业提出的拟建计划(即服务网点方案)进行认可和确认,在直销企业设立后6个月内依据申请再核查直销企业设立的服务网点是否符合其经批准的服务网点方案。

  鉴于部分企业在申请直销时以及部分直销企业申请在原已批准的省级行政区域内扩大直销区域时已在拟直销地区实际建成了服务网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直接对已建成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上报商务部。

  二、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鉴于《条例》并未要求服务网点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凡是不从事经营活动的服务网点均不须具备营业执照。

  三、对已获得直销许可的企业进行其直销省级分支机构变更,其经营范围应凭商务部的批复文件直接向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办理相应变更手续,不需另行报批。

  此外,根据反映,个别市区存在因纳税原因对企业服务网点不予确认和核查的现象,这些市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商务部有关通知对企业服务网点进行确认和核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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