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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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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资函[2011]97号
  【发布日期】2011年3月2日
  【生效日期】2011年5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监管职能,经商公安部、工商总局,现就已经获准从事直销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销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通过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二、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部门应征求拟设立分支机构和已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者分别征求当地同级公安、工商部门意见。

  三、拟设立分支机构和已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结合当地同级公安、工商部门意见函复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同级工商、公安部门审核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事宜,并在报商务部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意见报告(格式附后)。

  五、商务部收到上报材料并审核无异议后,就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征求工商总局、公安部意见。如工商总局和公安部无异议,商务部做出批准决定。

  六、直销企业应按照商务部、工商总局《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建设及相应信息报备、披露情况的监管。

  七、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外资司、市场建设司)联系。

  附件: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核意见报告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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